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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2017年5月23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二是以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为实际考量,发展符合自身规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人身保险产品;三是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通知》明确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产品等产品。其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此外,还要求保险公司为特定人群开发的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等国家发展重大领域。
《通知》还对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提出7条具体要求,如“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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