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不给缴养老保险,安康市民马玉花状告单位。日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由单位支付马玉花工资6144元,并给付养老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
据了解,马玉花曾在同康药业公司从事药品推销,因公司未给其建立养老保险及拖欠工资问题,遂于2008年5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请劳动仲裁。安康市汉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马玉花。公司对裁决不服,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口头达成了以推销药品为工作任务,按收回药款比例提取劳动报酬的协议。
协议双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公司应依法为马玉花缴纳社会保险。马玉花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马玉花要求支付已到账药款的提成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一审后,同康公司再次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上诉。日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同康公司支付马玉花工资6144元,并给付养老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